基金资助令市民生活更方便、舒适及安全,或照顾特殊社群需要的创新及科技(「创科」)项目。
项目必须能令市民大众或特定社群受惠,并配合政府政策
项目必须为创新应用科技
基金资助不同项目主题,例如有关日常生活、教育、环境、健康、安全、交通等,令社会受惠
项目成果可以是不同形式,包括流动应用程式、产品、装置、设备、工具、服务、软件,或具充分理由的任何其他形式
项目在资助期内不牟利
项目必须主要在香港境内开发
合资格申请机构包括:
接受社会福利署资助的非政府机构
《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2条界定的公共机构,政府决策局/部门、行政会议及立法会除外
专业团体
工商组织
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 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社会服务机构
上述机构应为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或前《公司条例》(第32章)注册成立的公司;或根据任何条例在香港成立的法定公司。请参阅下文问题21。
不属上述类别机构所提交的申请,会按个别情况予以考虑。惟个人和私人公司不会被接纳为主要申请机构。基金秘书处决定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申请资格时,在任何时候都保留决定权。
个人或并非上文问题3所提及的机构,均不符合申请资格。然而,他们可伙拍合资格申请机构提出申请,惟主要申请者应为合资格机构。
每个获批项目的资助上限为项目合资格总开支的90%或港币500万元,以较低款额为准。
申请机构须在12个月内完成开发及推出项目,并最少连续营运该项目两年(属一次性的项目除外)。项目的资助期不会超逾三年。
「创科生活基金」已于2025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接受申请。
申请机构可同时申请多于一个项目,但每份申请表格只可填写一个项目 。在评审每份申请时,我们会考虑同一申请机构现正进行的项目数目,以衡量该申请机构是否有能力调配足够资源来完成项目。然而,为避免资助集中于单一机构,申请机构如没有同时执行基金下的其他获批项目,将获优先考虑。
评审准则及比重如下:
为市民大众或特殊社群带来的益处(30%);
创新及科技含量(20%);
可行性及可持续性(20%);
财务因素(15%);以及
申请机构的技术及管理能力(15%)。
为市民大众或特殊社群带来的益处﹣
项目能否令市民大众生活更方便、舒适及安全
項项目能否应对目标受惠人士的特殊需要
受惠人数及带来的益处的程度
创新及科技含量﹣
项目有否应用创新意念及新的科技
所应用的创科及其程度
与市场上类似项目(如有)之差别
可行性及可持续性﹣
项目的技术可行性
项目推行方法/方式可否达到预期结果和成果
项目的主要表现指标是否有意义、可量化和切合实际
项目的可持续性
财务因素﹣
预算合理和切合实际
项目的成本效益
申请机构的技术及管理能力﹣
申请机构推行社区项目的经验
项目小组的能力
申请机构聘任及管理创科专才的能力
申请机构是否了解市民大众或目标受惠人士的特殊需要
申请机构推广及鼓励市民大众或目标受惠人士使用项目成果的能力
合资格的申请会交由评审委员会评审。
申请机构或需出席评审会议,回答评审委员的提问。
基金秘书处会以书面或电邮形式通知申请机构有关结果。实际处理时间会视乎收到的申请数目及申请所提供的资料是否完备和清晰等而定。如有需要,申请机构或须修订原有的项目建议书,以符合基金的条件。
除非事先已获基金秘书处书面批准,否则余款不可用于不在预算内的开支分项。成功申请机构须自行承担有关开支。
倘申请获评审委员会支持,基金秘书处会跟进评审委员会就申请提出的意见(如有),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拟订项目的预算/现金流、项目进度指标等。
如有需要,申请机构或需因应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并在指定时间内更新项目建议书。
如有重大改动,令项目目的偏离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原有目的,申请机构或须撤回其申请,并提交新的申请。
就每个获评审委员会批资助的项目,成功申请机构须与政府签订基金资助协议(「协议」)。该协议是政府与成功申请机构就履行基金资助项目而订立的合约。成功申请机构须严格按照协议订明的条款和条件,履行获批项目。
成功申请机构必须为(a)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或前《公司条例》( 第32章)注册成立的公司;或(b)根据任何条例在香港成立的法定公司。
就(b)而言,法定公司须清晰本身在其法团条例下所具备签订合约的权限。
第一期基金资助为10%,会在成功申请机构与政府签订基金资助协议30日内(或政府订明的其他时期)发放。及后各期基金资助则会按照项目的核准进度指标或现金流发放,并须视乎成功申请机构推行项目的进度是否理想及是否达到项目的各个进度指标而定。
有关项目或经有关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均属成功申请机构拥有;并鼓励成功申请机构在资助期内,在公共领域提供有关知识产权,并容许公众免费使用。
在资助期内,任何有关项目或经有关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入须拨入项目帐目。
详情请参阅《申请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