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必须能令市民大众或特定社群受惠,并配合政府政策
项目必须为创新应用科技
基金资助不同项目主题,例如有关日常生活、教育、环境、健康、安全、交通等,令社会受惠
项目成果可以是不同形式,包括流动应用程式、产品、装置、设备、工具、服务、软件,或具充分理由的其他形式
项目成果必须于12个月内完成开发及推出,并于推出后最少连续营运两年(属一次性的项目除外)
每个获批项目可获得资助上限为项目合资格总开支的90%或港币500万元,以较低款额为准
项目在资助期内不牟利
项目必须主要在香港境内开发
合资格申请机构包括:
接受社会福利署资助的非政府机构
《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2条界定的公共机构,政府政策局/部门、行政会议及立法会除外
专业团体
工商组织
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社会服务机构
上述机构应为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或前《公司条例》(第32章)注册成立的公司;或根据任何条例在香港成立的法定公司。其他不属上述类别的机构,则只在特定情况下才会获考虑。
项目申请会交由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和成员名单请参阅此连结。
评审委员会将根据以下准则评审每份合资格申请﹣
为市民大众或特定社群带来的益处
创新及科技含量
可行性及可持续性
财务因素
申请机构的技术及管理能力
基金全年接受申请。申请必须透过创新科技署–创科生活基金管理系统(「基金管理系统」)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