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必須能令市民大眾或特定社群受惠,並配合政府政策
項目必須為創新應用科技
基金資助不同項目主題,例如有關日常生活、教育、環境、健康、安全、交通等,令社會受惠
項目成果可以是不同形式,包括流動應用程式、產品、裝置、設備、工具、服務、軟件,或具充分理由的其他形式
項目成果必須於12個月內完成開發及推出,並於推出後最少連續營運兩年(屬一次性的項目除外)
每個獲批項目可獲得資助上限為項目合資格總開支的90%或港幣500萬元,以較低款額為準
項目在資助期內不牟利
項目必須主要在香港境內開發
合資格申請機構包括:
接受社會福利署資助的非政府機構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2條界定的公共機構,政府政策局/部門、行政會議及立法會除外
專業團體
工商組織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社會服務機構
上述機構應為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或前《公司條例》(第32章)註冊成立的公司;或根據任何條例在香港成立的法定公司。其他不屬上述類別的機構,則只在特殊情況下才會獲考慮。
項目申請會交由評審委員會評審。評審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和成員名單請參閱此連結。
評審委員會將根據以下準則評審每份合資格申請﹣
為市民大眾或特定社群帶來的益處
創新及科技含量
可行性及可持續性
財務因素
申請機構的技術及管理能力
基金全年接受申請。申請應透過創新及科技署﹣創科生活基金管理系統(「基金管理系統」)或郵寄/親身送交。我們鼓勵申請機構透過 基金管理系統提交申請。
郵寄或親身送交,包括﹣